真正的罪与恶不是狭隘和无知,而是骄傲和权力意志。 2017年7月14日,年仅23岁的李文星死在天津静海区的一个小水池里。 他原是同四处求职的毕业生一样,通过海投简历,谋求一份薪水待遇不错的工作机会。却没有想到,骗子会打着招聘的名目,大摇大摆入驻求职平台。 李文星就这样误入了传销组织“蝶贝蕾”,与家人失联一百多天的时间里,不知他是怎么度过的?最终他没能逃出死亡的拘禁。 “李文星”事件曝光后,他的“室友”自述了误入“蝶贝蕾”的遭遇。 只不过幸运的是,“室友”没有李文星这样不幸,他通过自残,装疯,发狠,侥幸地逃过了一劫。侥幸逃过一劫的他,拖着断掉的腿辗转躲回了老家。 1什么是传销 传销依据刑法,被认为是一种“经济犯罪”。 它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,危害到社会稳定,引发刑事犯罪,对社会道德、诚信体系也会造成巨大破坏。 社会学家给它了一个定义: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,俗称“庞氏骗局”。 它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,成型于战后的日本,发展于中国。而中国式传销,公司是假的,产品是假的,什么都是假的,但你还是会“自发”去拉人头,会自行组织会友从“入会费”中抽取提成,并将这个“空壳”继续发展下去。这就是中国式“精神控制”,像“蝶贝蕾”一样的暴力拘禁只是众多控制法中的一种。 更多组织使用的“软性控制”,不限制人身自由,不收身份证手机,甚至不用集体上大课,只是通过人性的漏洞,通过金钱的诱饵,通过人对成功对名利的渴望,进行逐步诱导。 它或是以“品牌营销”的面貌,或是以“商业运作”“资金运作”的形式,总之可以衍生成不同的时髦玩意套住人。当你兴冲冲地以为找到成功的捷径时,其实只离魔鬼有一步之遥。
2致命的毒汁 其实,只是简单地将传销定性为一种“经济犯罪”,并不能触及它危害的实质。 不限制人身自由,不收身份证手机,不使用暴力拘禁,这一切都可以不像李文星身上所发生的那样进行,但无论如何掩盖,进入传销至少犯了一个最基本的罪:欺骗。 民法和刑法似乎并不从“欺诈”这个角度去定性传销组织中犯罪的个体。 而诈骗罪很可笑的是,在刑法中的定义为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,上海市的立案标准在2000元以上,但需要诈骗方有前科,或引起自杀、重伤、死亡等严重后果…… 然而这才是拆毁了人生命根基的致命毒汁—— 耶稣论到那些内心虚谎、善于粉饰的人,如此斥责: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,你们父的私欲,你们偏要行。他从起初是杀人的,不守真理,因他心里没有真理。他说谎是出于自己,因他本来是说谎的,也是说谎之人的父。(约翰福音 8:44) 3真实的伤害远比被骗走钱财更深重 进到一个传销组织最大的危害,并不是财物的损失。 比起损失的钱财、损害的亲友关系,更加险恶的是,心思意念暴露在诡诈的谎言之下。一个稍微正常的人也会在这样的毒汁面前,意志坍塌。即便经过多年的修复,赚回当年被骗的钱财,却也难消除曾经因“错信”而被灌输的虚假信念。 很多人经过传销事件后,不愿意再轻易相信任何事。 如果上帝不是通过“苦难”这个字眼对他说话,也许他还会长久地困在绝望、仇恨、冰冷的牢笼中,无法出来。 而这样的伤害,远比被骗走的那几千块钱更深远。
4关于社会失范 除了个人层面的罪性,虬结在传销团体的罪性往往可以追及社会的各个层面。
所以说传销毒瘤为何屡切不断,从社会学层面有许多的解释,它是糅合了城乡结构变革,市场机制转换,就业与再就业多重复合的社会问题。 譬如,如果不是新兴大学生就业压力普遍过大,就业市场变化太剧,又哪里会给传销骗术拓展出这么多衍生形式? 又譬如,如果与市场发展的商法和诚信监督体系不完善,又怎能保障城乡流动人口的基本就业和社会福利问题? 如果整个社会都在一种粗制滥造、追逐利益的浮躁中,谁又会去在乎“产品”“产业”“产能”和“行业规范”? 5关于原罪的个体性与群体性 呼吁一种新的精神,“专注”、“坚持”、“一丝不苟”是否就能挽回失去的市场秩序,疲软的道德良知? 基督教的人性观是否定的,但也并不悲观。 生活在上个世纪的许多神学家,看见了战争、经济萧条、军备竞赛,跨国垄断等社会各个不同层面的失范现象,并对此做出了现实主义的回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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